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的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暴雨(雪)、干旱、雷電、冰雹、大霧、大風、低溫、高溫、冰凍、寒潮等災害性天氣時,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制度和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五條 確定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通信、電力、燃氣、廣電及水生產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車站、地鐵站、機場、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銷售單位;
(四)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
(五)鐵路、道路、河道、航空等運行、管理單位;
(六)從事大型生產、制造業的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或者文物收藏單位;
(八)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高危險等級區域內的單位;
(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各自監管的行業重點單位名錄;相關單位認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納入重點單位名錄。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市轄區內沒有氣象主管機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前款規定提出重點單位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實行動態管理,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重點單位的性質、規模、所處位置等發生重大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后,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將該重點單位移出重點單位名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與相關部門之間實現重點單位信息庫的共享共用。信息庫內容應當根據重點單位變動信息及時更新。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按照規定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
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所需經費;
(四)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知識培訓、設施維護、情況報告等工作,管理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二)組織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標志;
(三)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設備的正常運行,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在本單位及時傳播;
(四)定期組織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五)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協助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六)完成本單位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將氣象災害防御內容納入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
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和存檔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計避災路線圖或者明確避災場所,儲備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物資,加強防澇、防旱、防雷、防雹、防霧、防風、防低溫、防高溫、防凍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配備或者建設,提高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生產工具、機械裝置等的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三)雷電防護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廣播、電視、手機或者電子顯示屏等設備,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在內部傳播,安排相關人員進入崗位,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八條 發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鄰區域安全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調度。鼓勵重點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后秩序恢復工作。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檔案。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知識培訓、定期巡查等制度文件;
(四)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手冊,包括應急演練、知識培訓、定期巡查等開展情況記錄,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記錄;
(五)氣象災害防御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六)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氣象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重點單位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向重點單位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及時發送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單位預案編制、應急演練、知識培訓、隱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防災減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農業、林業、水利、旅游等行業重點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建設氣象探測設施,并納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由氣象主管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科研機構等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要素關系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重點單位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防災減災建設的規范化、標準化程度作為相關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知識培訓開展情況;
(三)雷電防護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傳播情況;
(六)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重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